培训费报销指南
一、网络报销时需提供以下单据
1、福建中医药大学日常报销单(经办人填写的报销单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从网上报账系统中打印,并附2至8项材料送财务处)
2、发票:住宿费发票、伙食费发票、场地费发票、交通费(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发票、其他发票(与培训有关的费用,如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医药费等)、培训师资费(含授课老师讲课费签收单、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发票)。
请经办人在发票正面靠右边空白处签名,如购实物还应有验收人签名。
3、培训审批文件。
4、培训费预算单。
5、培训通知。
6、培训费结算单。
7、实际到训人员签到表。
8、刷卡记录或银行汇款记录(如未付款,此项无单据,如已有预付款,则应据实填写预付金额以防重复汇款)。
以上2至8项请经办人从网上报账系统中按日常业务报销填写,并将上述图片(超过8张按压缩文件)上传以便财务人员审核及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注意事项
1、经办人取得的发票按原始发票管理要求执行。
2、培训费按《福建中医药大学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通知》(校办〔2017〕58号)执行。
3、培训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4、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
5、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6、授课老师每学时讲课费(税后)按规定标准和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培训费规定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7、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8、发票上经办、验收的签名必须是本校在职员工或海峡人才派遣人员本人的真实签名。
9、住宿费、伙食费、资料费、场地费等结算应采用公务(银行)卡或转账方式结算。